中醫藥法釋義(56)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炮制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炮制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制中藥制劑的,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有關備案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依照本法的規定,國家對舉辦中醫診所、炮制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違反上述備案管理制度,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本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范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本法第28條第一款規定,對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的需要,在本醫療機構內炮制、使用。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中藥飲片炮制的有關規定,對其炮制的中藥飲片的質量負責,保證藥品安全。醫療機構炮制中藥飲片,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舉辦中醫診所、炮制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嚴格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如果沒有遵守上述規定,應該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本條明確了以下法律責任: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如果當事人拒不改正,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炮制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如果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制中藥制劑的,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藥品管理法對生產假藥的處罰作了規定。藥品管理法第73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5條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摘編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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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丹)